Taiwanese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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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健康署函_施術醫師首次申請之資格審查疑義

主旨:有關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第2條第1款第1目專任施術醫師首次申請之資格審查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 邇來因人工生殖機構反映,針對首次申請專任施術醫師審查,其2年臨床醫學訓練期間起算時間點以「取得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或「完成婦產科醫學專科訓練後有所疑義。

二、 依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略以,「專任施術醫師及機構主持人:婦產科專科醫師受一定訓練者,德為專任施術醫師」,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前條第一款第一目所稱一定訓練規定如下:一、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機構接受年二以上之不孕、人工生殖技術及生殖內分泌臨床醫學訓練於訓練期間參與施術數達四十例以上,同條文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臨床醫學訓練,於完成婦產科專科醫師訓練後,辦理執業登記之期間,至少一年以上在同一醫療機構為限。

三、 爰上,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第2條第1款第1目與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臨床醫學訓練起算時間點係以「完成婦產科專科醫師訓練後,而非「取得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