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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生殖醫學會修法說帖3 - 未婚施行IVF
未婚施行IVF
目的:探討未婚者是否有接受人工生殖治療的權利
說明:
- 生育權為基本人權,此一觀念乃普世價值,不應該因為無婚姻關係,便限制人民接受生殖治療之基本人權。
- 未婚者是否有接受人工生殖治療的權利乃社會議題,本學會曾接受立法院及社會團體詢問,僅就各國現況作背景說明。
- IFFS於2013年公布之Surveillance,根據62個國家的回覆,只有13個國家(21%)限制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婦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治療,以回教及東南亞國家為主。其餘多數先進國家同意未婚者有接受人工生殖治療的權利,而超過20%國家甚至同意女同性戀者有接受人工生殖治療的權利(參考文獻1)。
- 茲列舉歐美亞各國規範如下:
(1)未婚,可接受人工生殖的國家:
(a)法律明定:英國、法國、比利時、瑞典、芬蘭、丹麥、挪威、紐西蘭、西班牙、義大利、瑞士、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捷克、希臘、匈牙利、俄羅斯、斯洛維尼亞、阿根廷、奧地利、巴西、以色列、哈薩克、南非。
(b)無法律明定,但有指引方針:愛爾蘭、越南、印度。
(c)無法律或指引方針明定:澳洲、秘魯、烏拉圭、委內瑞拉。
(2)女同性戀,可接受人工生殖的國家:
(a)法律明定:英國、瑞典、丹麥、挪威、芬蘭、比利時、紐西蘭、西班牙、保加利亞、阿根廷、巴西、南非。
(b)無法律或指引方針明定:澳洲、烏拉圭。
(3)無特殊限制的國家:美國。
參考文獻:
- IFFS Surveillance2013 (http://c.ymcdn.com/sites/www.iffs-reproduction.org/resource/resmgr/iffs_surveillance_09-19-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