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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生殖醫學會入會資格審查辦法

91 年9 月1日大會修訂

91 年5月26日理監事會修訂

一、 會員入會資格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兩名之介紹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照章繳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一)  醫師會員之認定:
 
甲、 國內外公認之醫學院醫學系(科)畢業,領有醫師執照及專科醫師資格後,於五年內曾在本會認可之教學醫院(醫學院附設之醫院和一級教學醫院)接受兩年有關不孕症暨生殖內分泌臨床訓練,持有訓練證明,並於五年內有一篇不孕症或生殖內分泌學之論文於SCI (Science Citation Index)雜誌或於本會雜誌發表者。
乙、 國內外公認之醫學院醫學系(科)畢業,領有醫師執照及專科醫師資格後,於五年內取得本會繼續教育訓練積分100點,及論文積分20點者。
(二)  準醫師會員之認定:凡國內外公認之醫學院醫學系(科)畢業,領有醫師執照,從事婦產科或泌尿科有關生殖內分泌及不孕症之醫療保健工作者,得申請為準會員。準會員之權利、義務,除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其他與個人會員相同。
(三) 從屬會員之認定:醫學院或生物相關科系大專畢業,從事有關生殖內分泌及不孕症之醫學研究滿兩年以上並持有訓練證明者得為從屬會員。從屬會員之權利和義務與準會員同。
(四) 非醫師會員之認定:醫學院或生物相關科系大學畢業,從事不孕症暨生殖內分泌醫學研究表現優異並在國內外有優秀論文發表並送請本會評審通過者。或具碩士學位,於五年內各有一篇不孕症暨生殖內分泌學之論文刊登於SCI之雜誌及本會雜誌者。或具博士學位,博士論文為生殖相關科學並且從事生殖學研究者。
(五) 特殊狀況之認定:社會人士於業務上對不孕症暨生殖內分泌醫學,或對本學會業務之推動具有重大貢獻者,得經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受上述限制而受邀請為會員或從屬會員,其權利與義務與會員或準會員相同。

二、申請入會者須向本會提出下列證件

(一) 申請書
(二) 醫學院或大學院校之畢業證書(影印本)。
(三) 考試院之醫師及格證書(影印本)。
(四) 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影印本)。
(五) 從事有關不孕症暨生殖醫學研究之院方證明文件。
三、 提供不實證件者,本會不予審核,除退還原件外不再接受申請。
四、 業經會員資格甄審委員會及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會員。
五、 本辦法業經大會通過認可。
六、 申請者煩將申請書及證件惠寄104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92號 台灣生殖醫學會收。聯絡電話 02-25119540。

入會申請書下載

台灣生殖醫學會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85 年 8 月 18 日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生殖醫學會(以上簡稱本會),為鼓勵本會會員繼續吸收新知,提昇醫療服務品質,發展不孕症暨生殖內分泌醫學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繼續教育課程一律對外公開,參加費依本會規定。
第三條: 凡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之本會會員或非會員,均可申請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第四條: 準會員或非會員申請入會,得以五年內(但需於專科醫師取得後所進行為準)所取得繼續教育積分證明,分別計算訓練年資積分及論文積分,以作為入會資格之認證條件。訓練積分五年內必需滿 100 點,論文積分必需滿 20 點。

第二章 繼續教育委員會

第五條: 繼續教育委員會委員由本會資審委員委任兼任之。
第六條: 繼續教育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 擬定繼續教育課程。
(二) 認定繼續教育積分。
(三) 審核其他學術機構或醫學會申請舉辦有關不孕症暨生殖內分泌醫學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之認定。
(四) 核發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五) 其他有關繼續教育事項。

第三章 訓練年資積分之認定

第七條: 進修(在醫學院附設醫院或準一級教學醫院或國外本會認可之訓練中心):
(一)長期進修(一年或以上): 每個月 5 點(兩年 120 點)
(二)中期進修(半年或以上): 每個月 4 點(兩年 96 點)
(三)短期進修(半年以內)   : 每個月 3 點(兩年 72 點)
第八條: 在醫學院附設醫院或準一級教學醫院擔任有關不孕症暨生殖內分泌醫學有關之臨床講師並從事診療及研究且領有院方頒發之證明者,每年以 25 點計算。
第九條: 參加有關不孕症暨生殖內分泌醫學學術研討會:
(一) 本會主辦或認可之國際性大會,每次 10 點。
(二) 本國或他國年會或地方會,每次 4 點。
(三) 本會主辦或認可之講習班,學術演講,或病例討論會,每次折算 3 點。
(四) 在國際性大會發表特別演講者,每次另加 10 點;在本國或他國年會發表特別演講者,每次 6 點,負責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 2 點。

第四章 論文積分之認定

第十條:發表論文:

(一) 五年內發表有關不孕症暨生殖內分泌學術論文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者,第一作者 20 點,第二作者 5 點。
(二) 五年內發表有關不孕症暨生殖內分泌病例報告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者,第一作者10 點。

第十一條:參加有關不孕症暨生殖內分泌學術研討會:

(一) 在國際性大會報告論文者,第一作者 8 點。
(二) 本國或他國年會或地方會報告論文者,第一作者 5 點。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報請內政部社會司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