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醫師會員之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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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國內外公認之醫學院醫學系(科)畢業,領有醫師執照及專科醫師資格後,於五年內曾在本會認可之教學醫院(醫學院附設之醫院和一級教學醫院)接受兩年有關不孕症暨生殖內分泌臨床訓練,持有訓練證明,並於五年內有一篇不孕症或生殖內分泌學之論文於SCI
(Science Citation Index)雜誌或於本會雜誌發表者。 |
| 乙、 |
國內外公認之醫學院醫學系(科)畢業,領有醫師執照及專科醫師資格後,於五年內取得本會繼續教育訓練積分100點,及論文積分20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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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準醫師會員之認定:凡國內外公認之醫學院醫學系(科)畢業,領有醫師執照,從事婦產科或泌尿科有關生殖內分泌及不孕症之醫療保健工作者,得申請為準會員。準會員之權利、義務,除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其他與個人會員相同。 |
| (三) |
從屬會員之認定:醫學院或生物相關科系大專畢業,從事有關生殖內分泌及不孕症之醫學研究滿兩年以上並持有訓練證明者得為從屬會員。從屬會員之權利和義務與準會員同。 |
| (四) |
非醫師會員之認定:醫學院或生物相關科系大學畢業,從事不孕症暨生殖內分泌醫學研究表現優異並在國內外有優秀論文發表並送請本會評審通過者。或具碩士學位,於五年內各有一篇不孕症暨生殖內分泌學之論文刊登於SCI之雜誌及本會雜誌者。或具博士學位,博士論文為生殖相關科學並且從事生殖學研究者。 |
| (五) |
特殊狀況之認定:社會人士於業務上對不孕症暨生殖內分泌醫學,或對本學會業務之推動具有重大貢獻者,得經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受上述限制而受邀請為會員或從屬會員,其權利與義務與會員或準會員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