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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函:人工授精應防杜當事人使用第三人精液之情事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函
受文者:台灣生殖醫學會
發文日期:民國9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國健婦字第09404004362號
主旨:
醫療機構為配偶間施行人工授京術過程,應防杜當事人有使用第三人精液之情事,請轉知所屬各會員,請
查照。
說明:
| 一、 |
日前報載桃園某夫妻以不孕理由,央請某婦產科診所為其施行人工授精術並產下一女,惟事後暴發該植入之精液疑似來自某旅美華僑,因而衍生該夫妻涉嫌販賣嬰兒案。 |
| 二、 |
為避免類似此矇蔽之情事再度發生,醫療機構為配偶間施行人工授精術時,除一定之檢查與評估外,應善盡查詢及注意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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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生殖醫學會、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中華民國生育醫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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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
本局婦幼及優生保健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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