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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函:人工授精宜取得受術夫妻簽立之同意書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函
受文者:台灣生殖醫學會
發文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發文字號:國健婦字第0940400706號

主旨:
醫師為配偶間施行人工授精術,宜取得受術夫妻簽立之同意書,並確實核對兩人身分證,以防杜當事人使用第三人精液之情事,請 查照轉知所屬各會員。

說明:
一、 依據94年5月10日國健字第0940400651號函「研商醫療機構實施人工授精相關規範事宜」會議紀錄辦理。
二、 日前據報有某旅美華僑來台,於桃園縣覓得一對曾姓夫妻同意,於當地兩婦產科診所,以人工授精方式使用該華僑之精子,讓曾妻懷孕產下一女嬰,惟因事後發生糾紛,曾姓夫妻不願交付女嬰予該華僑,致衍生曾姓夫妻涉嫌販賣嬰兒情事。案經交據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查復,兩診所均稱係為曾姓夫妻進行配偶間之人工生殖,對報載精子係源自某旅美華僑乙事,一無所悉。為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易滋醫療機構徒增困擾,爰建議如主旨段。

正本: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生殖醫學會、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中華民國生育醫學會
副本: 本局婦幼及優生保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