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5年8月27日會員大會修訂 |
|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台灣生殖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以促進不孕症及生殖內分泌醫學之發展與研究增進會員及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各公私立醫院之聯繫及合作並提昇我國生殖醫學之醫療水準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會涵蓋之領域,乃指凡與不孕症有關之生殖內分泌醫學、不孕症治療及人工生殖科技及家庭計劃等有關之醫學而言。 |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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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任務 |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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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期舉行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二) 參加國際生殖及不孕症醫學之會議及活動。
(三) 出版有關生殖及不孕症醫學之學術論文雜誌書刊。
(四) 協助會員間經驗之交流、合作及繼續教育。
(五) 配合政府研擬及推行生殖醫學相關之業務。
(六) 其他有關生殖及不孕症醫學發展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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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會員 |
| 第六條︰ |
會員分下列五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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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人會員︰ |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二人介紹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照章繳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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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凡國內外公認之醫學院修習醫學畢業,領有醫師執照,從事婦產科或泌尿科有關生殖內分泌及不孕症之醫療保健工作,且領有專科醫師資格者。 |
| 2. |
醫學院或生物相關科系畢業,從事有關生殖內分泌及不孕症之醫學研究滿三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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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準會員︰ |
凡國內外公認之醫學院醫學畢業,領有醫師執照,從事婦產科或泌尿科有關生殖內分泌及不孕症之醫療保健工作者。 |
| (三) 名譽會員︰ |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由理事會通過後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
| (四) 贊助會員︰ |
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贊助者,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
| (五) 從屬會員︰ |
凡醫學院或生物相關科系大專畢業,從事有關生殖內分泌及不孕症之醫學研究滿兩年以上並持有訓練證明者得為從屬會員。 |
|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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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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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會員具有下列之權利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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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所舉之各種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4.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5. 按期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6. 接受本會委託或指派職務之義務。 |
| (二) |
準會員、從屬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
除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名譽會員,免繳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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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和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九條︰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六個月前預告。 |
| 第十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 第十一條︰ |
會員逾期三年不繳納會費者得視為自動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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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組織及職員 |
| 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 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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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 選舉理 監事。
(三) 議決理 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 議決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及工作計劃。
(五) 宣讀學術論文及專題討論。
(六)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 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17人、監事5人、候補理事3人及候補監事1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中得互選常務理事5人處理日常會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並經理事半數以上票決後產生,提名委員會由現任理事長及由本屆往前推4任理事長共5人組成。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不在時由副理事長代理。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督會務之進行。得置名譽理事若干人,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由理事會通過後聘為本會名譽理事,名譽理事任期與理監事同。 |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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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擬定年度會務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二) 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 審定會員入會之資格及退會。
(四) 選舉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五) 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六)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七) 聘請顧問。
(八) 其他應執行事項。 |
| 第十六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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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選舉常務監事。
(三) 審核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 監察本會財產或財務。
(五) 其他有關監察事宜。 |
| 第十七條︰ |
理監事均為義務職,遇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
| 第十八條︰ |
理監事任期皆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二年,理事長不得連任。 |
| 第十九條︰ |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 第二十條︰ |
本會得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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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會議 |
| 第二十一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 第二十二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二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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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 第二十四條︰ |
常務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二十五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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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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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入會費︰
會員─ 新台幣參仟元整,準會員、從屬會員─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
| (二) |
常年費︰
會員─ 新台幣參仟元整,準會員、從屬會員─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
| (三) |
會員捐款。 |
| (四) |
自由捐助。 |
| (五) |
基金之孳息。 |
| (六) |
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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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每年編造預 (決) 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 (後)
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
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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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則 |
| 第三十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 第三十二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管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